• 零部件生產商被納入汽車召回調查范圍


    作者:邢夢宇    時間:2014-10-29





      近日,記者從國家質檢總局獲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已經正式發布,首次將零部件生產者納入召回管理范圍。

      根據《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質檢總局和受委托的省級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零部件生產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而此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對于缺陷調查范圍方面的表述為“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

      國家質檢總局公布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9月30日,我國已實施汽車召回793次,共涉及汽車1688.5萬輛。實施汽車召回次數逐年增加,涉及車輛數也不斷攀升。2009年,我國汽車召回數量首次突破100萬輛,2013年這一數字超過530萬輛。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越來越多的車企開始外包零部件生產業務,原廠生產零部件比率下降。專業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在為車企壓低生產成本的同時,也存在巨大安全隱患。今年7月,本田公司召回300萬輛汽車,禍起供應商日本高田公司。受到高田氣囊問題波及的企業遠不僅日系車企,寶馬、克萊斯勒、福特也牽涉其中,有超過7家車企受到牽連。

      美國多部法規對汽車召回制度都做出明確規定,采用原廠配件配備的整車出現批次性缺陷問題,通常由整車生產企業實施召回,而如若整車中的替換汽車配件出現批次性問題,則由替換配件的汽車零部件企業實施召回。

      然而,目前我國汽車召回采取對存在缺陷車輛進行整車召回的方式,沒有專門對零部件進行召回。這意味著,如果生產商發現自身產品某一零部件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對消費者所購涉案車輛整體召回,對零部件進行更換,過程較為復雜。

      10月15日,豐田汽車又一次在全球范圍內實施大規模問題車輛召回,共計轎車167萬輛。根據豐田公司的公告,該公司生產的數款車型因3類問題召回:第一類問題出現在剎車系統,涉及80.2萬輛汽車,多數車輛在日本和中國銷售。第二類問題出自存在著火隱患的輸油管,涉及召回車輛75.9萬輛汽車,包括豐田高端品牌“雷克薩斯”和“皇冠”車型。第三類問題出現于同樣存在著火隱患的燃油吸油盤,涉及10.9萬輛汽車,主要在日本銷售。據統計,此前問題車輛的召回,有30%左右都是因產品零部件存在缺陷導致。“不靠譜”的汽車零部件生產商也就此進入監管層視野。

      此次發布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零部件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配合缺陷調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同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侯慶澤表示,跟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以及生產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處罰金額存在差距,表示我國汽車召回在對零部件生產企業監管方面還處于初級階段。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汽車召回專家譚秀卿曾經表示,涉及安全問題的零部件企業也在召回范圍,有利于促使零部件企業更加關注汽車召回,主動提高產品質量和產品的安全可靠性。更有業內人士提出,零部件質量與汽車安全密切相關,需要建立一套科學方法來監管,從產品生產、裝配、銷售到維修都可以進行信息追蹤。建立產品信息庫很有必要,每個正規零部件都有特定編號,在汽車維修更換中都應有記錄。

       侯慶澤還提醒消費者,依照《條例》,生產者召回缺陷汽車產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汽車產品存在本《條例》規定的缺陷以外的質量問題的,車主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除更換部件外,還有可能承擔相應的修理、退貨、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邢夢宇)

    來源:中國貿易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