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法制辦網站消息,日前,國家鐵路局就《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擬規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實行逐級報告制度。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國務院,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逐級上報國家鐵路局,一般事故上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意見稿》擬規定,發生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逾期不報的,按隱瞞事故處理。
全文如下: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提高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新建、改建等活動及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從事鐵路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鐵路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五條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國家鐵路局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統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鐵路監管部門委托承擔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推進鐵路工程質量誠信建設,保證和提高鐵路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工程合同應依法明確質量要求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設立質量管理機構,制定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落實質量責任,建立健全項目質量管理體系。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中載明項目質量目標和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制作、留存檢查記錄。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和行業標準,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對工程進行評估、論證,按照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要求,科學確定合理工期及每個階段所需的合理時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工期。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鐵路工程勘察、設計程序及規定,組織開展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鐵路的工程地質勘察監理,組織檢查勘察、設計工作質量,組織審查變更設計文件等。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依法選擇監理單位,并督促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手續前,應按規定到鐵路監管部門或鐵路監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鐵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項目相關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將變化情況書面報送鐵路監管部門或鐵路監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組織對施工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進行檢查;建設單位采購供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其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對鐵路建設工程所應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行檢查。
新技術、新材料無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或不能提供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出具的審定意見的,不得采用。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情況進行檢查,組織單位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后,應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5日前通知鐵路監管部門或鐵路監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應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送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備案。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七條國家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具備下列條件后建設單位方可申請驗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質量合格;
二竣工驗收或稱初步驗收合格且初期運營一年以上,狀態良好,發現問題整改完畢并驗收合格;
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等專項驗收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四建設用地手續齊全并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安全保護區標樁設立完畢;
五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已移交完畢;
六竣工決算已經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無遺留問題;
七檔案驗收及移交工作已經完成。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組織、協調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合同約定收集、整理和歸檔工程質量技術資料,組織編制項目竣工文件,并按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移交。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鐵路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鐵路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鐵路工程。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加強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勘察、設計質量責任。
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工程設計應根據勘察成果進行,勘察設計應當達到規定的內容及深度要求,設計文件應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屬于依法實行許可或認證的,應在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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