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二次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6-27





      藥價虛高、藥品回扣、商業賄賂,在人們的印象里,這些灰色詞語似乎都離不開醫藥代表的身影。近日,備受業界矚目的《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征求意見,或將起到凈化醫藥代表隊伍的作用。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體現了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尤其是貫徹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承擔全生命周期管理責任理念,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而隨著規范醫藥代表管理提上日程,如何合規進行藥品銷售也成為當前醫藥營銷所面臨的巨大挑戰。


      回歸學術推廣本位


      據了解,醫藥代表在國際上的起源是專門為藥企做藥品市場應用推廣的職業,而傳到我國之后,醫藥代表更多被賦予了開發市場和客戶等職責,部分醫藥代表迫于藥企的壓力采取種種不正當方式與醫療機構進行溝通,不僅影響了醫療機構與患者的關系,而且也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嚴重影響了醫藥代表職業在我國醫藥行業中的健康發展。


      因此,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醫藥代表的概念,即指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的專業人員,其主要職責包括:學術推廣,技術咨詢,協助醫務人員合理用藥,收集、反饋藥品臨床試驗情況和藥品不良信息。


      征求意見稿還列出了醫藥代表開展學術推廣的五種形式,包括在醫療機構當面與醫務人員溝通,舉辦學會會議、講座,提供學術資料等。并明確提出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不得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不得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等。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延續了讓醫藥代表回歸學術本位的初衷,并且未對醫藥代表的專業學歷提出具體要求,而是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醫藥代表能力進行把關,同時明確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醫藥代表的行為進行約束、糾正和規范。


      業界普遍認為,征求意見稿全面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尤其是貫徹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承擔全生命周期管理責任理念。去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明確提出,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細化備案管理流程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醫藥代表是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學術推廣行為的人員,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管理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與醫藥代表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授權書,應當對醫藥代表設定學歷及工作經驗要求,并進行崗前培訓,設定崗位能力要求和培訓科目。


      征求意見稿指出,對醫藥代表實施備案管理,并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備案的主體,并負責信息維護、更新。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不得鼓勵、暗示醫藥代表從事違法違規活動,不得向醫藥代表分配藥品銷售任務等。如果發現醫藥代表違規,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授權其開展學術推廣活動,對其開展崗位培訓。


      為了方便公眾監督,征求意見稿還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本公司網站上公示所聘用或者授權的醫藥代表信息。如本公司沒有網站的,應當在相關行業協會網站上公示。醫藥代表備案平臺可以查驗核對醫藥代表信息,公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醫藥代表失信和違法違規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不僅如此,征求意見稿還鼓勵行業(學)協會等社會機構發揮行業監督自律的作用,鼓勵其制定有關行業規范和行為準則,建立監督機制、信用分級管理機制和聯合獎懲措施。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沛表示,上市許可持有人除了要具備質量管理、風險防控能力之外,還要具備賠償能力。對于境外的上市許可持有人,要明確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履行持有人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在生產環節,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證生產全過程的持續合法合規。委托生產的,應當委托有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簽訂相關協議,對藥品生產企業出廠放行進行審核。在上市后管理方面,對持有人要求制定風險管理計劃,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加強已上市藥品的持續管理,同時建立不良反應報告和召回制度。


      凈化醫藥代表隊伍


      關于醫藥代表的備案新規無疑是打擊藥品回扣行為的一記重拳。除此之外,業界普遍認為,醫藥代表相關管理制度最終將推動藥品銷售模式轉型,促使藥品銷售回歸到以患者最佳受益為核心的專業推廣模式。


      數據顯示,在國內4000多家醫藥制造企業中,有80%以上的企業不具備銷售能力,因此,底價代理制是行業內普遍采用的商業模式。但是,隨著規范醫藥代表管理提上日程,如何合規進行藥品銷售是當前醫藥營銷所面臨的巨大挑戰。在這種情況下,不少代理商開始謀求轉型,而CSO則被視為救命稻草。


      CSO即合同銷售組織,指藥企將產品銷售、推廣服務外包給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來完成。公開數據顯示,實施兩票制后全國涌現出了上萬家CSO企業。


      業內預計,在我國新醫改以及兩票制全面推行的大環境下,CSO模式對我國制藥企業的良性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借鑒作用,將成為醫藥商業領域的發展趨勢,而且會出現兼并收購的大潮,國資背景或者規模較大的CSO公司將會通過兼并收購的方式,把自己的網絡擴展得更大更深,較小的CSO企業為了能夠長久地在市場上生存下去,也會通過合規的成本讓自己更加健康。


      有業內專家表示,醫藥代表這個職業還是有存在價值的。過去醫藥代表主要從事開發和維護與醫院醫生關系、與醫院醫生進行交易,隨著醫改的深入推進,醫藥代表需要從“關系型”和“交易型”向“技術型”轉變。(記者 李遠方)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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