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交易所調整交易方式 證監會將支持推進全國市場


    時間:2014-10-15





      在剛剛結束的一輪證監會對交易場所的現場檢查中,各試點碳交易所的交易方式成為了管理重點之一。

      今年6月底,證監會“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關于開展各類交易場所現場檢查的通知》即“28號文”,表示將對各類交易場所集中開展一次現場檢查。據證監會發布的信息,此次檢查為期三個月左右,檢查截止時間為9月底,檢查內容的重點是交易品種、交易方式、投資者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非法證券期貨交易。

      對碳市場交易場所而言,交易品種、投資者人數和非法期貨交易并不成為問題,唯一需要關注的,是交易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即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據我們所知,7家碳排放權交易場所中,有5家納入了檢查范圍。檢查發現,部分交易場所存在違反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的規定,實行連續交易、集中交易等問題。”在9月26日的證監會例行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回復21世紀經濟報道提問說,“有的場所正在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于存在問題的其他交易場所,我們將協調有關地方政府加緊督促整改。”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目前部分碳排放權交易場所已對交易方式進行了調整。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

      對交易方式的明確約束來源于前述“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即國務院于2011年發布的《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38號文”及2012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37號文”.

      其中,38號文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除法律 、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而37號文進一步將“集中交易”定義為:“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試用國內7個碳交易所系統后發現,在本輪檢查完成之前,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場所的交易方式主要為掛牌手工選擇成交和掛牌系統匹配成交兩類。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使用體驗,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中心和重慶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交易方式較為單一,采用的均為掛牌手工點選方式。其中,廣碳所系統中交易方式稱為“掛牌點選”,由用戶自主提交買賣申報等待對手方響應,或自行在掛單列表中選擇意向掛單成交。重慶碳交易中心則稱為“定價申報”,成交方式與廣碳所相似。

      而另外一些碳排放權交易所則采取了更為多元的交易方式。比如,部分碳排放權交易所使用系統匹配成交的方式,自動將符合雙方條件的買賣掛單匹配成交,其中部分交易所采用實時匹配的方式,而有的交易系統則每五分鐘進行一次配對。同時,也有交易所采取了賣單先提交保證金的設計,對持有量則沒有明確要求。

      由于37號文不允許采用連續競價、電子撮合等集中交易方式,因此上述部分交易方式涉及相應問題,即證監會在答復中所指的部分交易所存在“實行連續交易、集中交易等問題”。

      交易方式影響價格波動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在本輪檢查之后,相應碳排放權交易所均已按照當地監管部門意見對交易方式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調整。

      其中,調整幅度最大的是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對原有交易方式進行了變更,需更新客戶端實現。深圳排交所8月18日發布公告表示,“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本所決定變更交易方式,重新啟用定價點選交易方式。”

      這是深圳碳市場啟動以來第二次變更交易方式。此次變更前,深圳排交所采取的是“現貨交易”方式,系統可以根據申報價格、時間先后排序,匹配掛單成交。而更改后采用的“定價點選”方式,則是深圳市場最初采用的交易方式,市場參與者需要在買賣掛單中主動尋找合適的價格成交,操作較為繁瑣。

      去年12月,深圳排交所將交易方式從最初的“定價點選”變更為“現貨交易”。變更交易方式的背后,是交易價格受小額交易影響劇烈波動的現實問題。

      在過去的一個履約年中,深圳碳市場成交均價為72.7元/噸,收盤價最高達到130.9元/噸,最低為28元/噸,波動幅度為80%至-62%,為國內試點最高。

      而其中的劇烈波動,均發生在采用“定價點選”交易方式期間。例如,在深圳碳市場價格上漲最快的2013年10月份,在前10個交易日中共有8個交易日上漲9%以上,其中3日漲停;截至10月18日,收盤價117.81元/噸,比10月8日的開盤價64.16元/噸上漲184%。

      而出現這種情況,部分原因在于當時深圳碳市場流動性較小,同時“定價點選”的交易方式無法保證市場以最高效率的價格進行交易。在“定價點選”模式下,市場參與者可以小成本在即將收盤時進行漲跌停范圍內的交易,也可以故意選擇價格很高的賣單,從而猛烈拉高收盤價格。

      深圳市場價格波動巨大時一直存在的小額10噸級以內、高價漲停或接近漲停掛單也側面證實了這一點。在沒有其他大額掛單成交的情況下,這樣10噸以內的小額交易就能決定一天的收盤價。

      在去年底更改交易方式后,深圳市場價格曲線放緩,自今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履約,深圳市場收盤價平均值為75.9元,價格波動范圍則在86元-64元每噸之間,波動幅度僅為13.3%至-15.7%。

      證監會將配合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

      證監會表示,對交易方式的規定限制,主要從保護交易者及社會利益角度出發,防止交易場所片面追求交易規模和自身經濟利益,違背規律采取不適當的交易方式,從而帶來投機炒作盛行和金融風險積聚。

      具體來說,在現貨市場上,交易參與者對于商品的供給與需求不盡相同,具有個性化、非標準的特點,因此現貨市場交易的商品也應當屬于非標準化產品,不適合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對國內碳市場試點交易所而言,上述政策上的限制無疑會對本就活躍度較低的碳交易市場帶來一定影響,尤其是從價格風險控制的角度看,針對類似“定價點選”交易方式伴隨的市場操縱可能性升高,監管難度將會提升。

      但在交易層面上,國內試點碳市場的根本問題仍在于流動性的低下,如何調動控排企業和投資者參與,逐步開展金融創新,才是破局的核心要義。

      對此,證監會在回應21世紀經濟報道提問表示,目前正在開展的碳交易試點是根據國家碳市場建設的整體部署進行的。主要定位是碳交易制度建設和能力建設,為全國統一市場建設累積經驗。由于控排企業對碳交易認識還不夠,準備也不足,主要是持有到期履約。目前出現的交易不活躍現象是正常的。證監會將繼續支持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規范發展,同時積極配合國家發改委推進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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