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
托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凈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并明確境外總行應承擔的責任,強化配套風險管控安排。執行中,外國銀行在華子行一體適用。
二是結合監管實踐完善監管要求,適當調整基金托管人凈資產準入標準,強化基金托管業務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續合規要求,進一步豐富行政監管措施,強化實施有效監管。
三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程序,實行“先批后籌”。
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有關規定整合并入托管辦法。(記者 劉慧)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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