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
《征求意見稿》依據《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并結合審判實踐而制定,主要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訟主體、案件管轄、舉證責任分擔、責任承擔方式以及與私益訴訟的關系做了詳細的規定。
“目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已經基本解決,我認為接下來應該主要關注如何提起訴訟以及訴訟要實現什么目標等問題。”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察訴訟部部長馬勇對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外,我們更應推動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細化訴訟主體規定
誰可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這是眾所關心的問題。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明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即“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
《征求意見稿》對上述已有規定做了細化的司法解釋 。其中,對《民事訴訟法》第55條中規定的“有關組織”界定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
對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界定為,社會組織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對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界定為,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征求意見稿》的主導思想是盡量在拓寬訴訟主體資格,我認為比新《環境保護法》還要寬泛一些。”馬勇介紹。
責任方式有待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責任方式也做了規定,包括預防性責任方式、恢復性責任方式和賠償性責任方式。
《征求意見稿》在賠償性責任方式中規定污染者賠償損失范圍包括: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應急處置費用;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及其他為訴訟支出的費用等。
“這一條規定的概念存在問題。比如生態環境這個詞界定不清楚,新的《環境保護法》也不再提生態環境,而是直接用環境一詞。建議這里直接用環境或者生態;再如,服務功能的提法是在從國外引進的過程中的翻譯的錯誤,標準的術語應為生態系統功能和生態系統服務。”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張衍燊博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建議司法解釋中“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應該為“環境修復或生態恢復期間的生態系統服務損失”。
張衍燊進一步指出,目前為止,在所有的法律文件中,并沒有對“應急處置費用”進行定義,對其范圍進行界定,建議在司法解釋中必須對其進行定義和界定;應急處置階段發生的費用,例如清理控制費用、人員疏散費用、指揮調度費用、應急供水費用、宣傳維穩費用等,很多都屬于政府應當也必須提供的服務,現有的法律并不支持對這部分費用進行追償。
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以及賠償性責任方式中要求的賠償款的,應當判令被告向環境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支付。
“這個專項資金賬戶如何管理?由誰來管理,這些問題司法解釋難以解決,而是要留待主管部門去制定更為具體的環境政策。”有地方法院法官表示。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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