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決定涉及6部法規條例,共27條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2013年9月掛牌以來,開局良好,運行有序,各項試點工作全面推開,改革效應初步顯現,在國內外引起了積極反響。2014年6月28日,國務院批準商務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進一步擴大開放的31條措施。為完善法制保障,適應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擴大開放措施涉及的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進一步擴大開放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國務院將根據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實施的27條措施涉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鹽業管理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其中有10類項目,從原來的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調整為可以投資,包括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鹽的批發,服務范圍限于試驗區內;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中方控股從事中國傳統工藝的綠茶加工; 取消對外商投資郵購和一般商品網上銷售的限制; 取消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中介或經紀公司的限制等。
另外有13類項目,從原來的外商只能以合作或合資方式參與,調整為可以獨資。其中包括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輪渡和站場設施的建設、經營;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務形式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等。
還有3類項目,涉及外商投資和控股比例的變化。其中包括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摩托車排量250ml生產;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船舶艙室機械的設計。
最后1項調整實施的特別管理措施,是取消對投資方的資質要求,具體為取消對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認證公司的限制。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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