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上海市旅游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和審議意見報告。新草案細化了《旅游法》關于旅游購物的規定:規定旅行社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應旅游者要求制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并對于郵輪旅游、網絡旅游等熱點也做了新的規定。
據悉,經修訂的《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行程安排的除外。
關于備受關注的購物,上海此次新草案從保護雙方利益角度出發,對《旅游法》做了細化,規定旅行社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應旅游者要求制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該書面合同既包括出發前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相關條款,也包括在旅游途中所做的補充書面約定。
此外,新草案規定旅行社安排購物還應遵守相應的行為規范:不得影響同一團隊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具體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經營場所向社會公眾開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體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旅游者拒絕接受指定購物場所及另行付費項目為由,拒絕簽訂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團費、另行收取費用。(樂琰)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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