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以虛假的實物樣品銷售商品,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以及亂吆喝“清倉價”、“最低價”,擬最高處以違法所得10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罰款50萬元。國家工商總局昨天就《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不許
亂標“清倉價”
“跳樓價”、“大甩賣”、“清倉價”……一些商家在促銷時打出的“甩賣價”令人真假難辨。意見稿詳細列出了8種“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包括: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表示銷售商品或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謊稱正品名義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此外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不許
故意拖延退貨
意見稿規定,采用網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經營者,應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意見稿列出了商家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的情形,包括: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經營者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超過7日;消費者退回商品完好,經營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為由,拒絕退貨超過7日等。
不許
亂發商業信息
手機里頻繁收到商家的促銷短信,幾乎每個消費者都有這樣的“煩惱”。此次意見稿規定,經營者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楊濱)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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