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險迎來這些重大變化 交強險總責任限額提高到20萬元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9-06





      據中國銀保監會網站9月3日消息,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車險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自2020年9月19日起開始施行。


      記者發現,《意見》規定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


      基本原則


      一是市場決定,監管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車險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監管對車險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改進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市場秩序整治力度,提高準備金等監管有效性,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


      二是健全機制,優化結構。加大車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為基礎的車險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優化條款責任,理順價格成本結構,科學厘定基準費率,引導市場費率更加合理,促進各險種各車型各區域車險價格與風險更加匹配。


      三是提升保障,改進服務。不斷豐富車險產品,優化示范產品,支持差異化產品創新。規范險類險種,擴大保障范圍和保障額度,改進車險服務,提升車險經營效率和服務能力,提高消費者滿意度。


      四是簡政放權,協調推進。深化“放管服”改革,穩步放開前端產品和服務準入,提升微觀主體自主能力和創新能力,增強市場活力。把有利于消費者作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的結合點,把握好改革的時機、節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進市場穩定。


      值得關注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


      為更好發揮交強險保障功能作用,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銀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研究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任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優化交強險道路交通事故費率浮動系數


      在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區交強險綜合賠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費率調整系數中引入區域浮動因子,浮動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變,下浮由原來最低的-30%擴大到-50%,提高對未發生賠付消費者的費率優惠幅度。對于輕微交通事故,鼓勵當事人采取“互碰自賠”、在線處理等方式進行快速處理,并研究不納入費率上調浮動因素。


      理順商車險主險和附加險責任


      在基本不增加消費者保費支出的原則下,支持行業拓展商車險保障責任范圍。引導行業將機動車示范產品的車損險主險條款在現有保險責任基礎上,增加機動車全車盜搶、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不計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等保險責任,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車險保障服務。支持行業開發車輪單獨損失險、醫保外用藥責任險等附加險產品。


      提升商車險責任限額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支持行業將示范產品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從5萬—500萬元檔次提升到10萬—1000萬元檔次,更加有利于滿足消費者風險保障需求,更好發揮經濟補償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


      豐富商車險產品


      支持行業制定新能源車險、駕乘人員意外險、機動車延長保修險示范條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車和具備條件的傳統汽車中開發機動車里程保險(UBI)等創新產品。引導行業規范增值服務,制定包括代送檢、道路救援、代駕服務、安全檢測等增值服務的示范條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規范和豐富的車險保障服務。


      合理下調附加費用率


      引導行業將商車險產品設定附加費用率的上限由35%下調為25%,預期賠付率由65%提高到75%。適時支持財險公司報批報備附加費用率上限低于25%的網銷、電銷等渠道的商車險產品。


      逐步放開自主定價系數浮動范圍


      引導行業將“自主渠道系數”和“自主核保系數”整合為“自主定價系數”。第一步將自主定價系數范圍確定為[0.65-1.35],第二步適時完全放開自主定價系數的范圍。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在綜合改革實施初期,對新車的“自主定價系數”上限暫時實行更加嚴格的約束。


      強化中介監管


      建立健全車險領域保險機構和中介機構同查同處制度,嚴厲打擊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虛開發票、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保險機構與中介機構完善信息系統對接等建設,規范手續費結算支付,禁止銷售人員墊付行為。禁止中介機構違規開展異地車險業務。


      轉自:上游新聞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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