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葉尤剛)《廣告法》修訂草案8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
我國現行《廣告法》自1995年2月實施以來,在規范廣告經營行為,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廣告業的飛速發展,廣告業經營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現行《廣告法》已難以適應新的形勢需要,亟須修改。受國務院委托,國家工商總局承擔《廣告法》修改起草工作。2014年2月28日至3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將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上網公開征求社會意見。2014年6月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
據了解,此次提交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擴大了《廣告法》的調整范圍,新增廣告薦證者作為廣告活動主體,完善了廣告準則和關于廣告活動的規定,強化監督管理,完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廣告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訂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作為廣告活動主體,并明確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行為規范,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
修訂草案在內容上進一步明確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職權和義務,為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廣告管理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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