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時間:2014-08-19





    本報訊 央政府網站8月15日發布消息稱,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

    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多處刪改。比對原條例與修改處可發現,國務院放開了網間互聯協議和電信資費定價的限制。電信資費由原來的“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具體修改如下: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修改為“遵守網間互聯協議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保障網間通信暢通”。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刪去第三項。事實上,在今年5月9日,工信部聯合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于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中,即對電信定價市場化作了相關說明。

    來源:人民郵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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