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已于10月20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將從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三類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此次暫行規定是對第三種壟斷行為中涉及的經營者集中的有關規定。
過去十年,商務部也曾出臺了多個經營者集中的相關規定:20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從2011年9月5日開始施行的《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2017年2月14日開始施行的《關于規范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的指導意見》等。
大量互聯網并購沒有依法申報
此次《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從經營者集中申報、經營者集中審查、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和實施、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調查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
“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是特別常見的案件,我國有大量的互聯網行業并購沒有依法申報。” 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劉旭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說:“此次暫行規定把之前的其他配套規定整合在了一起,其中關于簡易案件的審查、關于控制力的認定,這兩方面應該說是反壟斷局參考了歐盟經驗做出的創新。”
暫行規定第二章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出,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其中第十七條規定,符合規定中的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可以作為簡易案件申報,市場監管總局按照簡易案件程序進行審查。例如,在同一相關市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的,可以進行簡易案件申報。
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要求,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在經營者集中審查方面,暫行規定第三章第二十四條指出,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評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可以考慮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產品或者服務的替代程度、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以及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其他經營者的生產能力、下游客戶購買能力和轉換供應商的能力、潛在競爭者進入的抵消效果等因素。”
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
對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暫行規定第四章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和實施第三十六條指出:“義務人應當嚴格履行審查決定規定的義務,并按規定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限制性條件履行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受托人對義務人履行限制性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受托人監督檢查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在審查決定中予以明確。”
“有些案件是兩個企業橫向合并,需要剝離部分市場份額比較集中的業務。在我國,商務部反壟斷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習慣附加限制性行為條件,即企業并購完成之后,要一直履行行為上的承諾,而不是直接通過剝離業務解決問題。”劉旭向記者分析上述規定時分析稱,再次呼吁提高對限制性條件履行的外部監督的公開透明度,讓外界知道誰是監督受托人以及被監督企業的真實情況。
轉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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