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產業〔2014〕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嚴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現就做好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產能置換工作
對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實施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是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化解產能過剩矛盾、促進產業升級和布局優化、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提高認識,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嚴格落實等量或減量置換要求,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勢頭。
二、要切實把握產能置換原則
一堅持控制總量和優化存量相結合。按照疏堵結合、嚴禁新增產能的思路,結合產業布局優化和結構升級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為實施新改、擴建項目騰出資源、環境容量和市場空間。
二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鼓勵各地探索實施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化運作的產能指標交易,發揮市場作用,支持跨地區產能置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三堅持統籌考慮和區別對待相結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要統籌考慮地區資源優勢、環境容量等因素,實行區別對待。對環境敏感區域,須實施減量置換,其他地區可實施等量置換。
三、要嚴格落實產能置換要求
各地要按照《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見附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強與發改、國土、環保等部門溝通和銜接,認真組織企業科學制定產能置換方案。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審核把關,確保項目真實、產能合理,明確淘汰期限。同時,做好置換方案核實確認、公告公示和監督落實等工作。
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和貫徹落實,及時總結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附件: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10日
聯系電話:010-68205196/5194
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嚴禁新增產能,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引導產業有序轉移和布局優化,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為:鋼鐵煉鋼、煉鐵、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
本辦法所稱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產能等量置換是指新改、擴建項目應淘汰與該建設項目產能數量相等的落后或過剩產能;減量置換是指新改、擴建項目應淘汰大于該建設項目產能數量的落后或過剩產能。
本辦法所稱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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