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管局松綁境內居民境外投資


    時間:2014-07-16





      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把目光瞄準國際市場,長期以來在政策方面受限的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和返程投資終于迎來突破口。

      國家外匯管理局7月14日發布消息稱,于7月4日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下稱“37號文”,從優化管理流程、精簡管理環節、簡化業務材料、拓寬資金流出渠道、放寬境外融資資金使用限制、明確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員工權益激勵計劃納入登記范圍、強化風險防控的理念等7個方面松綁特殊目的公司跨境資本交易。


      37號文自發布之日即7月4日起開始執行。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下稱“75號文”同時廢止。

      對比75號文,37號文最大的看點在于,境內居民不僅能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還可以進行投資。

      “支持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國家外匯局稱。

      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國家外匯局發布的75號文,解凍了民營企業境外紅籌上市。所謂紅籌上市模式是指境內企業實際控制人以個人名義在開曼群島、維京、百慕大等離岸中心設立殼公司,再以境內股權或資產對殼公司進行增資擴股,并收購境內企業的資產,以境外殼公司名義達到曲線境外上市的目的。

      “特殊目的公司”范圍拓寬

      對比已經廢止的75號文,37號文最顯著的變化在于對包括“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及“境內居民”的定義都做了較大調整。

      在37號文中,“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而在75號文中,國家外匯局對“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則是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上述表述最大的不同在于37號文拓寬為以“投融資”為目的,增加了“投資”。此外,不再局限于“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增加了“境外資產或權益”。

      “這一看似簡單的調整,卻極大地豐富了特殊目的公司的內涵,從根本上確立了境內居民,尤其是境內居民個人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投資的原則。”某資深法律人士在解讀這一核心定義變化時稱,“境內居民個人的境外投資一直未能有特別明確或可具操作性的規定或指引,導致境內居民個人的境外投資合法性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37號文關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及相關規定,可能將為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打開一條合法通路。”

      37號文還對“返程投資”的定義做出了修改。

      根據新規,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對比75號文,這新定義簡化并明確直接投資的方式為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這里為通過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前非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下的情形運營3年申請上市的企業以及VIE協議編注:也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安排的企業預留了一個口子。”另一位資深業內人士表示。

      拓寬資金流出渠道

      除上述定義的變化外,37號文的另一個重大變化在于允許境內居民對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其中,在資金流動方面,37號文拓寬了資金流出渠道,允許境內居民購付匯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境外營運資金等,同時取消境內企業對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

      37號文明確規定,“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按現行規定向其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同時,“境內居民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購匯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等”。

      而在75號文中,受限于特殊目的公司僅限于境外融資的目的,境內居民個人不得向特殊目的公司進行任何出資,無論該等出資是以其境內資產還是境外資產,而通過境外股權融資是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大量資金的惟一合法來源。

      “37號文的出臺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資金需求的問題,使得特殊目的公司獲得所需的資金支持。”上述資深律師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境外融資資金使用限制方面有所放寬,新規取消了75號文中“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外匯收入應于獲得之日起180日內調回境內”的強制性調回資金規定,允許境外融資及其他相關資金留存境外使用。

      明確權益激勵

      值得一提的是,未上市企業發放的期權目前無法可依的狀態也在37號文發布后出現轉變。

      在新規下,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業股權或期權等為標的,對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權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在行權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匯局申請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手續。

      “這一規定體現了監管機構對于境外融資及境外資本市場發展的密切關注。此項規定將可能有效解決眾多非上市VIE架構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的登記與行權困惑,可能實現員工在適當的時候選擇在境外直接持股,對于公司留住和激勵員工也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上述業內人士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在7月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提出,允許試點單位采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勵對科技成果創造作出重要貢獻的機構和人員,進一步調動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盡管在資金流出渠道和境外融資資金使用限制等多方面做出了大幅度放寬,但國家外匯局并未放棄風控。

      不同于已經廢止的75號文,37號文中針對具體的違規情形,明確了具體的懲罰依據及措施。

      以境內居民或其直接、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通過虛假或構造交易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為例,37號文指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即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外匯局同時表示,將定期分析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整體情況,密切關注其對國際收支的影響,并加強對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的事中、事后監管。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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