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日前簽署公布了修訂后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將于今年8月份正式施行。2003年4月17日公布的規定同時廢止。
根據這一規定,“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工商總局表示,原規定自2003年實施以來,在保證馳名商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樹立工商部門認定、保護馳名商標的權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尚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認定程序過于原則,認定標準不夠具體,工作責任不夠明確等,實踐中集中公布認定結果的方式也容易使社會公眾錯誤地以為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行政審批或者榮譽評比。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新《商標法》再次確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厘清馳名商標概念,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總局根據新《商標法》要求,針對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對原規定進行修訂。
修訂后的規定共21條:首先明確了立法依據、馳名商標定義、認定主體和認定原則;其次,從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角度出發,對不同類型案件中認定保護請求的提出以及證據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確規定;并從規范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程序和認定標準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包括加強馳名商標的日常重點保護和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適用等內容。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此次修訂突出了案件處理需要的法律性質,方便了當事人把握證據材料要求,明確了當事人和工商部門的工作職責,規范了對馳名商標案件有關問題的處理等。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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