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10日記者今日從福建省旅游局獲悉,由省旅游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省地稅局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委托旅行社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日前正式下發,有效期兩年。
《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委托旅行社辦理就公務活動服務事項,不得提出與公務活動無關的服務項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費旅游活動。受委托辦理公務活動的旅行社應滿足四個條件
《辦法》規定: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將經單位領導批準的公務活動中的交通、住宿、會務、展銷等服務事項委托旅行社辦理。
受委托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旅行社應滿足四個條件,包括:依法在本省工商登記并獲得福建省旅行社質量信用等級4A(含4A)以上資質;信譽良好,連續兩年無重大投訴并受處理且未被省旅游局《旅行社誠信公示榜》公示一顆黑星或三顆黃星;旅游安全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連續兩年無安全責任事故;為出境公務活動或赴臺公務活動提供服務的,還必須相應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質或赴臺旅游組團資質。
經省財政、旅游部門審定后,滿足以上條件的旅行社名單將被公布在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政務網。名單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更新一次。
公務活動委托旅行社辦理 不得安排公費游
同時,《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旅行社中,按照政府采購相關程序和規定,擇優確定受委托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旅行社。機關事業單位和受委托旅行社應就所委托的服務事項簽訂合同,合同必須明確以下內容:公務活動服務起止時間、行程路線、交通、住宿、會務、展銷等具體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費用(含翻譯、陪同人員費用)以及違約責任等。
《辦法》強調,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與公務活動無關的服務項目及要求,不得安排公費旅游活動。
活動結束后,委托單位須憑合同、旅行社出具的發票和費用明細清單,在公務開支標準范圍內辦理報銷手續,嚴格落實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有關規定。
違反規定旅行社將被取消資格
《辦法》還規定,受委托旅行社不得將約定的公務活動服務整體轉委托其他旅行社,確需轉托外地旅行社為公務活動提供部分服務的,必須選擇服務質量和信譽良好的旅行社,與該旅行社簽訂接團合同,并征得委托單位同意。受委托旅行社應對轉托事項的服務質量負責。
受委托旅行社應根據約定的公務活動服務要求,負責落實活動的交通、住宿、餐飲、會務和展銷等事項。活動結束后,受委托旅行社應當出具與合同規定公務活動服務相符的合法有效旅行社發票,發票內容為公務活動服務相關事項。
同時,《辦法》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旅行社服務質量,受理機關事業單位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投訴,對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旅行社實行業務年檢和動態評估管理。對違反本規定的旅行社,依情節輕重給予黃牌警告或不再列入參與辦理公務活動服務的旅行社名單。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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