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福建省醫保中心獲悉,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于近日印發《福建省參保人員違反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辦法》,強化對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行為的管理。《辦法》明確了十類將受到處理的參保人員違規情形,具體包括: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出借他人使用,或者將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轉讓給他人,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社會保障卡就診,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通過提供虛假醫療文書、醫療費票據或其他虛假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違規向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社會保障卡,通過串換醫保項目、空刷社會保障卡等方式,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超量或者重復配購藥品、醫療器械或者醫用材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發生醫療事故經認定后,未及時向醫保經辦機構報告,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發生變更或喪失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資格,未按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的變更、注銷手續,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通過采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偽造、變造檔案等證明材料,逃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義務的;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行為。
依照《辦法》相關規定,參保人員存在違規行為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視違規情節,改變當事人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實施重點監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并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參保人員將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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