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價成本包括三大部分 按要求,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包括購氣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三部分。其中,購氣成本是指經營者支付給供氣企業的燃氣費用和運輸裝卸費用或向上游管輸企業支付的燃氣費用。
經營者以自產燃氣輸配給用戶的,以自產燃氣的成本費用為購氣成本進行核算。輸配成本是指經營者在向用戶輸配燃氣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輸配環節職工薪酬、動力費用、水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材料費及其他輸配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固定資產折舊將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則上按照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和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分類核算,固定資產折舊殘值率按3%-5%確定。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原則上不應計入定價成本,但后續支出可以計入定價成本。
期間費用是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管道燃氣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過度超前建設不能全計入成本
《辦法》規定,原則上按正式運營一年后實際最大供氣能力低于設計供氣能力50%的,可以確定為過度超前建設。
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投資成本(固定資產折舊、借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計入定價成本。
另外,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用如果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
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明確規定特許經營權費用可以計入定價成本的,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平均分攤計入;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攤計入。
同時,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定價成本,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城市管道燃氣終端用戶銷售收入)的5‰。廣告和業務宣傳兩項費用之和,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城市管道燃氣終端用戶銷售收入)的15%。
來源:東南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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