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擬推廣村居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 最高獲賠10萬


    時間:2012-12-05





      從福州市衛生局獲悉,為提高村居醫療機構村衛生所、社區衛生服務站防御醫療風險的能力,我市將按自愿的原則,組織這些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據了解,從去年開始,福清、永泰兩地已率先試點組織村醫投保, 467家村居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險,相關保險公司去年處理了5筆理賠,共支付賠款21.5萬元。

      “經過前期調研,大部分村居醫療機構的醫生希望參加保險,這樣不僅能規避醫療風險,也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市衛生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日前,市衛生局已與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村居醫療機構責任保險業務合作協議,參保協議有效期為3年。根據協議,保險費按每個機構在冊的人員數量繳納,醫、護、技、藥等衛技人員首次保費為400元/年。

      一旦出現醫療事故,在保險有效期內,患者單人次醫療風險最高賠償10萬元,多人次醫療風險賠償限額為30萬元;保險公司年度累計賠償限額為280萬元。

      據悉,投保后醫療事故的理賠主要分三種情況: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醫療事故含醫療糾紛、醫療過錯,按照法院判決或調解被保險機構應支付的賠償金額,最高理賠限額不超過單人次或多人次賠償限額;沒有經過法院裁定裁決,由醫療糾紛調解小組參與醫患雙方調解賠償,根據醫療事故鑒定分4個等級,即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村居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費用為總損失的100%、75%、50%和25%,由保險公司對以上賠償費用扣除免賠額后理賠,每人最高理賠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個村居醫療機構最高理賠限額不超過30萬元;協商理賠,醫患雙方發生責任爭議,但患者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由醫療糾紛調解處理小組參與醫患雙方協商調解賠償,在單人次或多人次賠償限額內,被保險村居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各負擔賠償費用的50%。

      為簡便理賠手續,發生醫療糾紛后,賠償金額1萬元以內,村居醫療機構方與患者制作協商和解協議書,經醫患雙方簽字認可,以及醫療糾紛調解處理小組,或縣市區衛生局,或縣市區衛生協會確認,被保險村居醫療機構與保險人各負擔賠償費用的50%。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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