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有了具體的標準和流程。日前,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國土廳聯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如果個人住宅被征收,家庭成員在3人以上含3人的,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面積予以安置。
新規定于11月1日起正式試行。房屋征收前要先確定補償方案
《實施意見》明確,今后國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將有專門的征收部門負責實施,從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員必須培訓且持證上崗。而各地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必須先將征收補償方案及方案論證意見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若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較多,還應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征收人戶數較多的標準由各設區市政府制訂并公布。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以評估方式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也可以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選擇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補償;在簽約期限內選擇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補償的,不再進行分戶評估。如果在簽約期限內,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需要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就應當進行分戶評估。
那么評估機構要怎么選定?《實施意見》明確,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都可報名,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報名先后順序公布具體名單,供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可將50%以上被征收人選定的評估機構視為多數意見確定評估機構。
按家庭成員數確定安置面積
房屋被征收之后,如何安置是個重點。《實施意見》明確,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符合申請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政府應當優先給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輪候。
《實施意見》對具體的安置標準也作了明確規定。如果選擇產權調換,基本上按照同等面積置換,如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員在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進行安置;家庭成員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進行安置。但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被征收人應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補交差價。
安置過渡期不超過3年
針對搬遷和安置過渡的問題,《意見》指出,安置過渡期按照安置房類型的不同而有區別,但最長不超過3年。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周轉房必須是初步裝修,水電配套齊全的。安置房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安置房為多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在安置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規定標準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但已經提供周轉房的除外。如超過安置過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對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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