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物價局詳解物業服務收費問題


    時間:2012-04-26





    近日來,市民咨詢物業收費的問題不斷增多,究竟業主什么時候開始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收費的計費單位是什么?昨日,省物價局對近期市民關心的物業服務收費方面的問題一一作了解答。

    據了解,目前除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菜單式管理外,其他市的物業服務收費均實行綜合服務費形式。以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指導標準為例,物業服務收費等級分一至四級,其中一級收費為多層住宅每平方米0.66~0.88元,小高層帶電梯住宅每平方米1.21~1.43元,高層帶電梯住宅每平方米1.32~1.76元。二級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較一級收費標準低些,三四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則依次遞減。

    問:目前哪些物業實行政府指導價,哪些物業實行市場調節價?

    答:住宅(不含酒店式公寓、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這里說的前期物業是指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小區。

    問: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高低與物業所處地段有沒有關系?

    答: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利潤三個方面,直接影響物業服務成本的,主要是物業的性質和類型、硬件設施配備情況、綠化面積大小、物業管理服務內容、質量等因素。由此可見,物業所處的地段對物業服務成本影響不大,因此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高低與物業所處地段沒有直接關系。

    問:業主從什么時候開始交納物業服務費?是按月收取還是按季或按年收取?

    答:按照規定,物業服務費用從物業交付買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業主自愿預繳的除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開發建設單位售房時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的,減免部分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問: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后,能否再向業主分攤公共水電費?

    答: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使用的水、電由業主按實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上述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物業服務費不包含公共水電費分攤(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共水電費分攤屬物業管理公司代收代付費用。

    問:同一物業小區同樣式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可以不一樣嗎?

    答:按照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時間交付且同一使用性質和同一類型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按統一標準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價格歧視。因此,在同一小區內的住宅,只要是同一時間交付且是同一類型的,收費標準應當是一樣的。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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