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此次修正案充分貫徹落實民法典,立足省情,對現行的物業管理條例中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之處進行修改,同時著力解決物業服務與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不相適應問題,將于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繼2018年全面修訂之后,我省再次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有關物業管理的立法工作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修正案根據民法典規定,提高了業主參與共同事項決定的人數比例,明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實行自行管理物業或者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以及使用維修資金等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籌集維修資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用途或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修正案根據民法典規定,還對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交接進行了細化,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退出該物業服務區域,并向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預收或者拖欠的物業服務費及其賬目以及其他物業管理所需相關資料,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此次修正案著力推動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對無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規定由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管理。進一步規范業主委員會行為,業主委員會作出涉及業主權益或者基層治理事項的決定,應當依法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明確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或者作出的決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處理辦法;同時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管職責。
轉自: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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