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揮村規民約基層治理作用若干規定》26日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主要內容包括規范村規民約內容、規范制定程序、明確政府職責等,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小切口”立法的又一次生動嘗試。
村規民約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行為規范。實踐中,村規民約存在內容和制定程序不夠規范、在基層治理中作用發揮不足等問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僅對此作了原則規定,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細化規范。《規定》是目前全國首部專門規范村規民約的地方性法規。
《規定》提出,村規民約應當堅持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立足本村實際,突出本村特點,促進鄉村振興,做到通俗易懂、簡便易行。
《規定》明確,村規民約應當規范村民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村民權益,調解群眾糾紛,堅持男女平等,弘揚尊老愛幼、尊師重教、扶弱濟困、勤儉節約、鄰里和睦等公序良俗,倡導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產生活方式;村規民約應當有利于推進移風易俗,提升村民文明素質,針對封建迷信和高價彩禮、人情攀比、厚葬薄養、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制定抵制和約束規定。
《規定》強調,制定村規民約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組織村民協商,并經村民會議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要建立健全獎懲機制,促進村規民約的遵守和落實。
《規定》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規民約的制定及落實作為基層治理成效評估的重要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督促指導;民政部門應當征集遴選優秀村規民約,對村規民約制定和執行情況開展指導檢查;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村規民約納入鄉村治理內容。(記者 鄭昭)
轉自: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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