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制定《福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裁量清單(2023年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清單》分為3個部分: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等51個事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等122個事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等7個事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適用《清單》時,對應的違法行為須同時滿足列明的適用條件。不同時滿足適用條件,或者未列入清單的行政處罰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違法行為符合《清單》所列不予行政處罰事項中所列條件,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或者適用《清單》不予處罰后一年內又實施該項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清單》。
“初次違法”,是指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執法辦案平臺等途徑,未發現當事人曾發生過該項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清單》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意見,請于12月2日前將電子郵件發送至qazxsw8694@163.com,或郵寄至福州市南江濱西大道193號東部辦公區8號樓825室(郵編350007)。
轉自: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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