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實行政府指導價,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記者2日獲悉,經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我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進行規范,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公租房租金設兩種標準
《辦法》指出,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職工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迅、衛生和物業服務等費用。
《辦法》明確,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由市、縣價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向社會公布;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標準可在市、縣價格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
租金一般3年調整1次
《辦法》指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可采用市場租金比例法或成本租金法測算確定。實行市場租金比例法,租金標準原則上按同地段或同區域、同類別住房市場租金50%~70%的比例確定;實行成本租金法,成本租金原則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等因素構成。
《辦法》明確,制訂和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區域、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合理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將根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實行動態管理,一般3年調整公布1次,或者根據住房市場租金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公布。因收入等情況變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未按合同約定退回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租金收入用于公租房維護管理
《辦法》指出,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償還建設貸款和投資補助;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償還建設貸款。
《辦法》還明確,超出政府定價和指導價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住房租金外違規收取費用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嚴肅處理。
來源: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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