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林業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印發《關于規范開展林下經濟不動產登記促進林權價值增值的通知》,明確了林下經濟不動產登記的適用情形、申請材料、登記發證、抵押融資職責分工等內容。
根據《通知》,利用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發展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森林景觀利用等林下經濟,要具備7種條件的才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通知》還明確,對于發展林下經濟可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轉移登記,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法規規章、《不動產登記規程》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而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及時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登記審核,符合登記要求的,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填寫不動產權證書并頒發給權利人。
在抵押融資方面,《通知》提出流入方取得林下經濟不動產權證書后,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融資,由抵押雙方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抵押登記。登記機構應全面審核原流出方、流入方用于發展林下經濟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抵押、查封等登記狀態,以及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情況,審核發現林權已存在抵押權或被查封的,應及時告知申請登記的抵押權人。(記者 張穎)
轉自: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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