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金融十舉措支持災后恢復重建


    時間:2016-09-21





      據福建日報報道,“對災區誠實守信的借款人災前已經發放、確因受災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企業和個人貸款,可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近日,經福建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金融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廈門銀監局、福建證監局、廈門證監局、福建保監局、廈門保監局等部門,聯合制定的做好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服務工作的十條意見。


      高度重視金融支持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采取差別化監管政策,適度提高監管容忍度,積極支持各金融機構拓展災后重建各項業務和服務工作。


      主動靠前又好又快做好理賠工作。對于損失基本確定的案件,要在第一時間內主動預賠付;對于理賠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要按照有利于保險消費者的原則妥善處理。


      抓緊恢復災區金融機構服務功能。做好受災群眾金融權益確認工作,全力保護好客戶和金融機構各類業務數據和交易信息,盡快恢復備份數據。


      加大對災區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因支持災后恢復重建而產生的資金需求,積極給予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建立受災企業貸款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期限。鼓勵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用于農民修復和重建因災損毀住房。現有的扶貧貼息貸款向災區適當傾斜,加大災區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支持。鼓勵災區各級政府出資設立災后重建貸款風險補償資金。


      做好受災企業的續貸服務。對基本面正常的受災企業,各銀行業機構要加強與企業溝通,及時落實還貸資金來源,提前辦理續貸手續,嚴防新增逾期、欠息貸款。切實用好無還本續貸、循環貸款等政策,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繼續發揮企業應急資金的作用,提供增信支持幫助企業貸款“過橋”。不減少受災企業信貸規模或延遲發放貸款,不隨意抽貸、壓貸,不提高續貸門檻并及時做好續貸服務,支持受災企業渡過暫時難關。


      發揮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作用。積極發揮當地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的作用,為受災中小企業和“三農”貸款提供擔保增信服務,不收或少收客戶保證金。由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受災企業,銀行業機構應優先提供信貸支持,一般不應再要求被擔保人附加其他形式擔保。對為受災企業提供擔保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各銀行業機構要積極開展業務合作,給予降低(或取消)擔保機構保證金繳存比例、適當放大擔保倍數、延長代償寬限期等優惠政策。


      降低金融服務收費。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新增貸款利率優惠,可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降低存量貸款利率。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質)押物的貸款,可按照各銀行貸款利率下限執行。為受災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要按最低擔保費率收費。盡量不收災區群眾的賬戶卡掛失與補辦、信息查詢等費用。


      《意見》還提出,引導受災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切實防范和處置災區信貸風險,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災后重建工作機制。

    來源:臺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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