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記者了解到,《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修改稿)》擬增加新建高危行業企業應當與已建成建筑物、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等規定。
礦山安全員配比不得少于2%
此前有委員提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比例應當綜合考慮企業所屬行業及規模等情況。因此,在這次草案修改稿中,提出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主管單位的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費。
同時,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擬新增安全距離管理規定
根據委員的意見,為處理好建筑物、構筑物與高危行業企業安全距離問題,草案修改稿擬增加新建高危行業企業應當與已建成建筑物、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定。增加規劃部門不得批準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項目申請的規定,同時對歷史遺留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距離不足的情形,注意保護建筑物、構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增加有關單位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所有人協商,予以異地安置或者合理補償等規定。
草案修改稿提出,新建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化工園區、礦山等,應當與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在已建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化工園區、礦山、尾礦庫等危險區域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擬新增建專業應急救援社會化服務補償機制
草案修改稿還新增建立專業應急救援社會化服務補償機制,政府或有關部門購買專業應急救援服務時,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建立應急救援志愿服務激勵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和提供專業服務用于應急救援,作出突出貢獻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另外,草案修改稿還提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施救,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報。
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并支付醫療救治費,醫療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搶救治療。
來源: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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