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近日發布實施《海洋產業用海控制指標辦法(試行)》,明確對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批用海,以進一步促進海域高效集約利用與優化配置。
《辦法》明確,海洋產業用海控制指標指在一定的生產工藝、規劃設計、技術和經濟水平條件下,控制單個用海項目及其配套工程項目用海面積和使用海岸線長度的標準。海洋產業用海控制指標包括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線利用效率、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占地比例、港口(漁港)用地面積、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綠地率7項強制執行指標和1項漁船停泊數量參照執行指標。在福建省管轄海域內的區域建設用海,以及新建、改建和擴建港口工程(倉儲物流)、工業建設項目、商住用地(造地工程)、漁業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涉及用海,應符合控制指標要求。
《辦法》強調,確定用海控制指標應遵循控制性、節約集約用海原則和科學合理性原則;有效控制海域和海岸線使用;合理控制用海規模,推動用海產業合理布局和結構優化升級;控制指標應是可計算、可度量的,應符合實際情況和相關技術標準。項目用海審批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控制指標對項目用海申請進行審查,海域使用權人應根據批準的控制指標進行填海作業,填海竣工驗收時,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不予驗收。(付敏)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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