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環保不力,一把手或將面臨被公開約談。記者27日從省環保廳獲悉,省環保廳日前出臺環境保護約談暫行辦法,針對未履行環保職責或履職不到位的地區,環保部門通過約見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依法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作為一種行政措施,約談相當于亮‘黃牌’警告,給地方政府施加壓力,從而變為環保動力。”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約談可由省環保廳單獨實施,也可邀請組織、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行風監督員、媒體和公眾代表列席。
該約談暫行辦法規定,經省環保廳現場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約談:未落實國家和本省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劃,或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轄區內可能發生嚴重生態和環境問題的;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指標長期超標,或存在嚴重環境污染隱患,威脅公眾健康、生態環境安全或引起環境糾紛、群眾反復集體上訪的;轄區內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或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或大氣、水、土壤、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嚴重滯后,或危險廢物管理目標難以完成的;觸犯生態保護紅線,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威脅和破壞的;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轄區內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問題突出的;轄區內干擾阻礙環境執法問題突出的;轄區內環境風險防范措施不落實,可能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落實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不到位等。
根據約談程序,約談時,環保部門要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說明,并當場表態,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以及相關整改要求和時限。約談結束后將形成約談紀要。被約談方應及時將落實情況書面報省環保廳。記者 潘園園 通訊員 曾詠發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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