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出臺《海洋產業用海控制指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申請用海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明確項目用海各項控制指標值,不符合強制性指標要求的,不予審批項目用海。
據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福建海洋經濟發展迅速,各類用海規模迅速擴大,項目用海增長很快。但是,各類用海也存在著批多用少、寬報窄用、盲目圈海等現象,造成海洋空間資源的浪費,不利于節約集約用海。對此,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設置了科學的、看得見的、可衡量的指標,對填海用海項目實施控制,服務新福建建設,滿足改革創新的需要,并規范自身行為。
《辦法》主要涉及3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海洋產業用海的控制指標。控制指標包括8個標準,即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線利用效率、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占地比例、港口(漁港)用地面積、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綠地率和漁船停泊數量。在福建省管轄海域內的區域建設用海,以及新建、改建和擴建港口工程(倉儲物流)、工業建設項目、商住用地(造地工程)、漁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用海,都應當符合控制指標的要求。
二是明確了海洋產業用海控制指標的劃定方法。各類型項目用海控制指標由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按照控制性、節約集約用海、合理性原則編制,并主動向社會公布,方便用海單位和個人索取。
三是明確了控制指標的運用方法。申請用海的單位或個人在編制項目可行性報告、用海初步設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項目用海申請材料時,應當根據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編制的各項目用海的控制指標,在報告中明確項目用海各項控制指標值。申請人編寫的控制指標不符合強制性指標要求的,不予審批項目用海。在填海竣工驗收時,是否符合控制指標作為驗收的標準之一。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不予竣工驗收。(記者李昕 通訊員李文平)
來源:中國海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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