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率先全面放開民營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


    作者:謝賢偉 王永珍    時間:2015-07-21





      近日,省發改委出臺《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實施辦法》,規定“非國有資金投資、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項目單位不需申請核準招標事項,由其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這意味著,福建率先全面放開民營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未來民營項目有無必要通過招標發包,都由項目單位自己說了算。

      “此次對核準招標事項的項目范圍作出大幅度精簡,是簡政放權、轉變職能、落實企業自主權的充分體現,將有效加快項目落地。”20日,在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省發改委副主任林文斌表示。

      據介紹,自2001年起,凡是經省發改委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貨物采購的環節的招標事項,均需經過核準,主要涉及招標的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以前,無論是國有還是民營項目,都在審批項目的同時確定要不要進行招投標、是公開招投標還是委托招標。

      改革招標事項核準,關鍵要分清項目類別,明確到底該管什么。

      “招標本身屬于采購活動,按照國外慣例,招標核準更多應用于政府采購領域。”省發改委政策法規處處長張文洋說,“而作為民營項目,當然該由自己決定誰來建設。”

      對于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此次改革亦設置了精簡“連環招”。

      首先是“例外管理”。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實行公開招標的,不需辦理招標事項核準。例外的是,針對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等特殊情形,設置了核準程序。

      其次是取消對備案制項目的招標事項核準要求。企業對照法律法規規定情形,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再次是取消對招標組織形式的事前審核。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由項目單位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招標組織形式,不可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可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最后是調整提高政府、事業單位投資項目招標規模標準。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由100萬元以上提高至200萬元以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由50萬元以上提高至10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由30萬元以上提高至50萬元以上;此外,對于規模以下的項目,則可以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通過競爭性談判等進行擇優比選。

      “通過改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將節省下大量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從而真正實現降本增效的目的。”張文洋說,若以去年省發改委核準招標事項的近300個項目為例,將有至少90%的項目在改革后將免于核準。(謝賢偉 王永珍)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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