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齊培松)近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8個方面25條具體意見。
《意見》明確,優化開發區用地布局,強化開發區用地內涵挖潛。引導工業項目在開發區內集中落位,支持山海合作共建產業園區,鼓勵沿海產業項目向山區轉移。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建設標準廠房容積率超過1.2的,所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省級統籌保障。原則上不再對小微企業單獨供地,引導其租賃或購買多層標準廠房。鼓勵企業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安全要求、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工業用地開發建設多層廠房需要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購買多層標準廠房的企業,可以分割轉讓對應的房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加強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并對后10名用地企業限期整改。
《意見》提出,有效處置批而未用土地,推進城鄉低效建設用地再開發,探索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省國土資源廳要定期對批而未用土地數量較多的市、縣(區),特別是10年以上批而未供、閑置土地數量較多的市、縣(區)進行通報。對供地率達不到70%的市、縣(區),除省及省以上重點項目、民生項目、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項目用地外,暫緩批準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加大舊村復墾力度,拓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實施范圍,復墾為水田的,按照所核定增減掛鉤指標的10%給予用地指標獎勵。對將空閑宅基地騰退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回,復墾為耕地的,按照相關政策給予經濟補償;對主動放棄宅基地及其地上住宅進城居住的農民,可以享受城鎮保障性住房政策。
《意見》要求,加強礦產資源管理,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加強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嚴格執行勘查開發準入和退出制度,從嚴從緊設立礦業權,逐步減少全省礦山數量。進一步完善采礦權出讓合同,綠色礦山建設內容應作為采礦權出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督促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義務,全面推進礦區土地復墾。
《意見》強調,紀檢(監察)、國土資源、發改、經信、科技、財政、人社、環保、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商務、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責,加強監管,形成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合力。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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