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核定我省初始排污權指標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自今年9月5日起執行,執行期為兩年。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或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的權力,包括初始排污權和可交易排污權。經核定的初始排污權收費標準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收費標準分別為每年1300元/噸、1500元/噸、800元/噸、1100元/噸。對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污染物產生指標達到國家清潔生產標準一級水平的建設項目等,有償使用費按50%繳納。
排污權交易價格以市場價格調節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權指標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
此外,省物價局配套制定了排污權交易服務收費政策,于9月16日起執行,試行期一年。具體標準為:交易金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按3.5%收取;交易金額在500萬元—1000萬元之間的按3%收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2.5%收取;單筆交易服務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收費標準由交易雙方分別繳納。(潘園園)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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