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出臺 教育醫療等行政決策要聽證


    時間:2013-04-07





      昨日,省政府網站正式公布的《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年內的重大行政決策套上了“緊箍咒”。番禺垃圾焚燒發電廠、白云山隧道工程、廣州“39號文”……還有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從今年6月1日起將必須走聽證程序,應“聽”未“聽”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決策,同時不依法組織聽證,將不能通過合法性審查。

      教育醫療事項繞不開聽證

      什么是重大行政決策?《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都應當組織聽證。細心的人會發現,這是第一次對重大行政決定作出如此詳細的范圍限定,意味著今后我省涉及教育、醫療等的決策政策出臺,都繞不開聽證。

      省監察廳在對劉濤等省政協委員相關提案作出會辦意見時指出,2008年5月1日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后,廣東便及時制定出臺了相關配套制度。然而,目前信息公開在具體操作上還缺乏一些剛性有力的規定。近年來廣東各級政府在行政決策中普遍實行了聽證制度,但個別地方在聽證過程中出現了重形式、走過場甚至人為造假等現象。

      劉濤指出,類似番禺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還有變電廠、核電廠等這些既能促進經濟發展,又會影響當地人民群眾生活的基礎設施都是要建的,都涉及建在哪里、如何建的問題。從此前番禺區政府關于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決策過程來看,項目就要通過環評了,當地群眾還不知道要建垃圾焚燒廠,政府對重大信息沒有公開,沒有讓當地群眾參與討論,沒有聽取當地群眾的意見等等,存在著種種不規范的地方。

      可委托高校等組織聽證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開展重大行政決策,都要按照《辦法》執行。同時,《辦法》規定行政機關為聽證組織機關,當涉及到縣級以上政府時,可以由行政決策建議提出機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機關作為聽證組織機關。

      最讓劉濤感到欣喜的是,《辦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可以委托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組織聽證。劉濤指出,此舉可以避免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是該項行政程序法規的一大亮點。

      《辦法》還要求,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旁聽,不得拒絕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聽證人數不得少于8人

      去年廣東“兩會”,張麗杰等省人大代表就提出加快制定廣東省行政程序立法的議案。張麗杰說,行政聽證代表的選任缺乏科學合理的標準和機制。由于對聽證會代表的產生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在行政聽證實踐中,聽證代表的選任存在產生方式、遴選標準不明確,聽證會代表結構比例嚴重不科學、不合理的問題。這種缺乏廣泛代表性的聽證,難以產生應有的公信力。

      如何盡可能地避免“被代表”現象?《辦法》規定,聽證組織機關應當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以及影響范圍,按照廣泛性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范圍、名額、比例和聽證會持續時間,并在聽證公告中列明。

      聽證參加人人數由聽證組織機關確定,但不得少于8人。申請人數或者參加聽證的實際人數少于8人時,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另外,持同類意見的申請人數超過預定聽證參加人比例人數的,申請人可以自行協商推薦聽證參加人;協商推薦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抽簽方式產生。

      應“聽”未“聽”不得作決策

      聽證會是否只是“走過場”?《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作進一步論證后再作出決策。

      同時,對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以及不予采納的理由,聽證組織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聽證參加人反饋,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更為“強硬”的規定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決策。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把是否依法組織聽證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對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通過合法性審查。

      專家觀點

      “被代表”顧慮

      難以完全根治

      省政協委員劉濤認為,《辦法》的出臺后,“被代表”的顧慮應該可以得到部分解決,但并不能完全根治。他的理由是,這個問題的根源還是在聽證組織機關。《辦法》規定了行政機關作為聽證組織機關,這樣規定的目的可能是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但將來還要做出修改。

      他建議,可以把政府的法制部門作為聽證組織機關。如果還是把行政機關作為聽證組織機關,就避免不了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問題。

      多少人反對才擱置

      應出臺細則規定

      《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論證后再作出決策。

      劉濤注意到,這款規定中的“合理”和“大部分”兩個詞界定模糊。什么樣的意見和建議才算合理?多少人反對才湊效?這些都沒有一定的強制性。

      他認為,《辦法》雖然對聽證結果與運用作出了,應該有一些硬性規定。“意見超過多少份,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反對人數超過百分之幾又該進一步論證,都要具體化,出臺細則規定。”

    來源:南方網—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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