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乳制品、飲料、罐頭制品、果凍、盒飯等食品以后或不得再由小作坊生產!記者昨天從廣東省法制辦官網上看到,《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送審稿》正在征集意見,根據該送審稿相關規定,除上述食品禁止小作坊生產外,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列入禁生產范圍。
此外,我省還擬對食品攤販將進行定點定時集中管理,同時還規定食品攤販需持“證”上崗等。該送審稿的征集意見時間截止到4月3日。
業內人士表示,《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若獲順利通過,并正式頒布實施,各職能部門將有明確監管分工,增強我省食品小作坊、小攤販監管力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有利于保障我省食品安全。
嚴禁
小作坊四類食品不得生產,攤販不得經營壽司
記者昨天從上述正在征集意見的《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送審稿》中看到,新規對我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有了明確定義。
其中,“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從事傳統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工商戶。“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指定場所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
新規還擬要求省內各地區制定頒布本地區的食品小作坊目錄,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根據上述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有四大類食品不能生產,包括:乳制品、飲料、罐頭制品、果凍、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盒飯等食品;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食品攤販則不得經營盒飯、涼菜、生食海產品、散裝酒;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即燒鹵熟肉產品再行切開銷售的食品、現制乳制品、裱花蛋糕、壽司和三明治;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食品攤販若違反禁止經營食品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由登記部門注銷食品攤販登記證。
食品小作坊違反生產規范要求的,將由質監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記者昨天從即將出臺的《廣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中看到,新條例對各監管部門分工均有明確規定。
監管
小作坊小攤販納入風險監測范圍
據介紹,食品小作坊生產過程中存在問題主要是生產不規范、衛生條件差、產品質量難保證、沒有相應的檢測手段。此前發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均因小作坊、小攤販而起。記者昨天看到,新條件對于小作坊、小攤販的監管將從嚴從重。
首先,小作坊、小攤販擬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如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發放登記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食品小作坊登記受理、審查等工作。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小作坊登記的工作培訓和指導。若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被吊銷尚未超過5年的生產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申請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新條例擬規定,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食品攤販臨時經營登記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已登記的食品攤販,應當向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備案。
其次,在日常監管中,新條例擬要求,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衛生行政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監測納入省級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中。
來源:廣東新聞網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