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M2.5明年起納入珠三角政府環保責任考核


    時間:2012-12-27





      南方日報訊 PM2.5濃度、重金屬污染防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均被納入我省各地政府的環保責任考核。記者昨日獲悉,新版的《廣東省環境保護責任考核指標體系》下稱《考核指標》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環保廳印發給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區級人民政府,并要求各地遵照執行。該《考核指標》昨日亦在省環保廳網站公布。

      與此同時,于2008年印發的舊版《考核指標體系》廢止。

      PM2.5首納入考核,城市空氣質量指標比重大

      自去年PM2.5成為環保熱詞以來,城市空氣質量就日益受到社會關注。新的《考核指標》分為環境質量指標35分、污染控制指標40分、環境管理指標25分三大類,其中在環境質量這項一級指標中,比重最高的二級指標就是“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占了18分。

      在“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中,《考核指標》顯示,珠三角地區2012年度仍按“空氣質量舊國標”考核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PM103項指標,從2013年度開始考核6項指標,包括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這3個“空氣質量新國標”的新增指標。珠三角以外地區暫時考核3項舊指標,但將“按有關規定逐步將PM2.5、一氧化碳、臭氧納入考核范圍。”

      《考核指標》要求,考核6項指標時,要按照“空氣質量新國標”,分別考核包括PM2.5等5項的濃度日平均值和臭氧濃度日最大8小時平均值達到二級標準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每項指標的計分權重各為3分,達標天數的比例大于95%時得3分,小于60%時得0分。

      此外,未按要求開展細顆粒物PM2.5等3項新指標監測的,扣0.1分。

      在水環境保護方面,與市民飲水安全息息相關的是“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該指標的權重為6分,要求地表以及地下水源水質均達到相關國標的Ⅲ類,并規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或存在違法違章畜禽養殖或其他違法違章建設項目的,每發現一處扣0.1分。”

      垃圾焚燒廠超負荷、污泥非法傾倒將扣分

      記者留意到,在三大類一級指標中,“污染控制指標”占比最大,占40分。當中包括重金屬污染防治、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等等近年的環保熱點難點,均納入考核范圍。

      其中,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總計8分,考核指標為重點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年度任務完成情況。計分方法為重點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考核得分×8%。

      近年不時曝出污泥隨意傾倒污染土壤河流的事件。《考核指標》將污泥無害化處理率也納入考核,其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量與污泥產生總量的百分比,計分權重為2分,并規定“如發生非法轉移傾倒和違法處置污泥事件未及時妥善處理的,每一宗扣0.1分。”

      而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權重為4分,統計范圍為各市縣城區,地級以上市城區包括所轄各區、鎮街及各類開發區,東莞、中山市應包括所轄各鎮街。縣級市和縣只報城區不包括農村及其他建制鎮。

      《考核指標》要求,現役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超過設計期及設計總量負荷,每座扣0.1分。此外,2014年1月1日起,每個縣至少建成一個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實現一縣一場并投入正常運營,未建成的每縣扣0.2分。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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