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或將獲國家許可試點行政審批改革


    時間:2012-12-25





      繼國務院8月份同意廣東先行先試,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也有望向其放權新華社稱這些舉措將為廣東探索更加科學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掃清障礙據新華社電監察部部長、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級聯席會議召集人馬馼24日說,廣東要求改革試點的行政審批中共有25項是由法律規定的,建議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同意廣東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這些行政審批。

      受國務院委托,馬馼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馬馼說,2012年5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呈報了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試點的請示,請求國務院授權該省停止實施和調整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及部門文件規定的部分行政審批。2012年8月22日,國務院第214次常務會議決定批準廣東省在“十二五”期間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對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監察部、國務院法制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復研究、溝通,認定廣東省要求改革試點的行政審批中共有25項是由法律規定的,這項改革也符合行政許可法確定的原則。

      馬馼說,同意廣東省人民政府就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進行改革試點,可以為下一步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累經驗。在一個省先行試點,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經過一段時間實踐檢驗,條件成熟時,再通過修改有關法律全面推行;實踐證明不宜停止實施或者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可以再恢復執行有關法律規定,這樣做有利于有效降低改革的風險和難度,保障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馬馼說,在一個省的范圍內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是一種改革的試驗,可以不修改相關法律,采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的方式。這種授權的依據是憲法第八十九條關于國務院職權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據馬馼介紹,廣東省要求改革試點的由法律規定的25項行政審批中,有20項是要求暫時停止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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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政放權”是大勢所趨

      據新華社電 “如果這個決定草案獲得通過,將意味著地方政府首次擁有了一把‘尚方寶劍’,即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某些行政審批項目,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自行決定停止實施和調整。”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說。

      傳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信號

      馬馼說,在一個省的范圍內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是一種改革的試驗,可以不修改相關法律,采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的方式。

      在周漢華看來,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其同意地方政府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這一舉措是對現行法律制度的推進和完善,實現了改革創新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有利于避免以往存在的“一改革就違法”的現象。

      根據廣東省的請求,由法律規定的25項行政審批中,將有20項暫時停止實施。停止實施后,將通過行政許可、合同備案、核定經營范圍、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等方式監管。另外5項,主要是調整實施機關,將審批權進一步下放。

      “由最高立法機關授權國務院批準地方政府停止實施和調整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也向外界傳遞了一個非常明確的信號,那就是中國將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分析說。如今,廣東成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探路者”。繼國務院8月份同意其先行先試,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也有望向其放權。這些舉措為廣東探索更加科學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掃清了障礙。

      廣東深化改革的要求十分迫切

      2001年10月,我國全面啟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十多年來,國務院部門和各省區市大幅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經過多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削減了近七成。但是,依舊存在的重審批輕監管、管理隨意性大、權力濫用風險突出等問題,特別是日益凸顯的“權力尋租”現象,引起社會的普遍不滿。

      專家分析指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質是政府權力的調整、轉移和下放,涉及深層次的利益調整,往往會遭遇既得利益群體的很大阻力。要實現改革目標,必須突破現有障礙,尋找有效機制。

      剛剛閉幕的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

      “廣東省處在我國改革開放前沿,市場發育程度較高,經濟社會發展正全面進入轉型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十分迫切。”馬馼說,同意廣東省人民政府就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進行改革試點,可以為下一步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累經驗。

      周漢華說,接下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出路,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改革的決心和勇氣,就是是否動真格、碰“硬骨頭”;二是時勢,即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壓力機制。竹立家表示,簡政放權已是大勢所趨,廣東的改革試點值得期待。通過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學有效的行政審批體制,審批權過于集中帶來的難題方能破解,“小政府、大社會、大市場”目標方能實現。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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