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項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編碼,確立唯一身份,并納入各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管理。行政審批的實施、監督和公開等應當以《目錄》為依據,未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實施……
昨日,《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發布,該辦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看點1 審批事項目錄動態管理
根據該管理辦法,全省各級政府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均應當納入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進行統一管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納入實施地人民政府的《目錄》。
據了解,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明確事項名稱和代碼、審批依據、實施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審批期限等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涉及收費的,應當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明確前置審批機關。
在目前的體制環境下,紅頭文件是很多行政審批產生的原因。該管理辦法規定,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審批。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只作出原則性管理要求,未設定行政審批的,不得設定行政審批。
而且,《目錄》要實行動態管理,《目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調整和變更等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和公布《目錄》。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擬增加、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起草單位還應當書面征求本級《目錄》管理機構、機構編制、監察等部門的意見。行政審批事項增加的,實施機關應當在有關依據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目錄》管理機構提出納入《目錄》的意見,并明確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
看點2 八種情況可調整或變更
在哪些情況下,行政審批事項應當調整或變更?該管理辦法明確了八種情況:一是設定依據已經被廢止或者修改,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經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的;二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三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額度和指標限制或者涉及公共資源配置、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事項,可以利用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專營權轉讓、租賃、承包等市場機制和其他方式進行管理的;四是通過制定標準、質量認證、事后監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五是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審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可以由一個部門承擔,或者同一部門內行政審批事項的條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六是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下級行政機關可以實施,可以下放管理層級的;七是由下級行政機關負責檢測、檢驗,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發證的事項,可以下放管理層級,或者可以交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的;八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九是其他應當予以調整或者變更的情形。
但是,實施機關擬調整或者變更《目錄》中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向《目錄》管理機構提出調整或者變更的意見,并明確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目錄》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機構編制、監察、法制等部門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變更法律、法規和規章未明確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的行政審批的,《目錄》管理機構會同機構編制、監察、法制等部門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而調整或者變更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按照權限報有權機關決定。有權機關不同意調整或者變更的,行政機關不得調整或者變更。對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應當制定標準化實施辦法,但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不得將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節、步驟等拆分實施。
對于增加、調整或變更的時間要求,該管理辦法也進行了明確。行政審批事項設定依據已經被廢止或者修改的,實施機關應當在有關依據被廢止或者修改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目錄》管理機構。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的,《目錄》管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為行政審批事項編碼,納入管理系統,并更新公布《目錄》。
看點3 建立審批事項退出機制
該管理辦法還要求,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并建立退出機制。對已經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強化后續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制訂后續監督管理辦法,但不得變相實施或者上收行政審批。要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實現對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的過程和結果的信息化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在網上辦事大廳運行,并與部門行政審批業務系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接聯通,實現目錄信息和審批信息資源跨部門、跨系統交換共享。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系統由《目錄》管理機構管理。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評估。
該管理辦法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審批事項的增加、調整或者變更等提出意見、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舉報。《目錄》管理機構和實施機關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南方網—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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