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后“走佬”怎么辦?《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昨日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在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方面作出新規定:欠薪后“一走了之”的老板,將通過當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其個人基本信息。意見稿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對勞動者罰款或扣除工資,按照已經實施經濟處分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欠薪逃匿老板信息將被公布
據了解,現行的《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于1996年7月12日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省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現行條例已不適合目前的需求,因此有必要進行修訂。此次提交審議的新草案中,亮點之一便是完善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欠薪逃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當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基本信息,通知其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
經濟處罰員工企業或被罰款
針對用人單位通過經濟處罰的形式來處分勞動者的現象,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經實施經濟處分的人數,處以每人2000元——5000元罰款。
此前,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曾在草案審議中建議,增加一條關于用人單位實施經濟處分的禁止性規定,與此項法律責任的規定相呼應。具體表述為:“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扣減工資等經濟處分。”
省人大財經委還認為,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制定經濟處分,屬于懲罰性違約金性質的規定,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現實中很多企業肆意通過實施經濟處分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權、休息權、隱私權等,亟需在立法上明確予以禁止。
制定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意見稿還指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預警機制,制定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對因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引起群體性事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和工會、企業代表應按預案迅速處理。
對于常見的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情況,意見稿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迅速到場協助處理,涉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違法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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