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首次立法保護歷史建筑 變更規劃致人損失須補償


    時間:2012-09-27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提交審議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首次對歷史建筑的保護進行立法。根據草案,拆除歷史建筑的單位或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

      而歷史建筑是否能拆,市級政府也“作不了主”。誰變更規劃誰負責補償規劃的調整常常使周邊居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這種損害有望得到補償。此次的草案與一審稿相比,新增的條款規定:因修改城鄉規劃對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補償由誰來承擔?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經濟法規處處長何德饒接受新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是誰對原來的規劃作出了修改就由誰來承擔,如果是發展商在原計劃不建房的地塊上建了房,影響了周邊的業主,將由發展商來補償;如果是政府因城市發展的需要對規劃作出了修改,則因由政府來承擔。

      拆除歷史建筑最高罰50萬

      與此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相比,草案的一大亮點是,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名錄,還要求保護名錄報送核定前,須征求公眾意見,并進行專家論證。

      這是廣東首次立法對歷史建筑進行保護。而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要拆歷史建筑須報省里批準

      上一審草案中規定,歷史建筑的拆除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而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對其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因嚴重損壞難以修復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制定補救措施后,報省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何德饒表示,有了這一規定,歷史建筑能不能拆“市里說了不算”。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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