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首個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條例明起施行 鼓勵合理開發氣候資源發展特色旅游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03-01





      2月27日,廣東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氣象局聯合召開貫徹實施《廣東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座談會,記者從會上獲悉,條例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制定關于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省氣象局監測網絡處(氣候變化處、生態資源處)副處長謝青林介紹,該條例成為廣東首部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相關條例,將有助于提升應對氣象變化能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愿景,并保護自然環境、保障生態平衡、發揮氣候資源的生態價值。


      建立完善氣候資源探測站網


      氣候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條例在氣象行業標準的基礎上,明確將氣候資源定義為:能被生產、生活和生態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降水、云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等,應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探測站網。


      同時,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數據庫和共享目錄,依托省政務大數據中心與政府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對接,實現信息互聯共享。并應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分布、變化以及可利用情況開展綜合調查,對氣候承載力、氣候風險以及氣候資源的有效性、可利用性等進行評估。


      條例特別強調,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科學利用的原則,預防、控制和減少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其中,工程建設、工業生產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應當與氣候承載力相適應,避免或者減少對氣候和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統籌考慮大氣流通、污染物擴散條件等因素,合理設置通風廊道,加強對通風廊道附近建筑物、構筑物規劃設計的管理,保障空間環境的大氣流通,改善城市氣候環境。


      條例還明確,進行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時,應當組織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確需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省重點建設工程按照項目類別實行目錄管理。


      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時,應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按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還進一步規定“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對于這一規定,謝青林表示,重大規劃、重點工程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不會影響項目的審批和建設進度,但為了更加科學合理,氣候可行性論證一般在項目立項階段平行開展,并在建設過程中進行監督管理。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大型太陽能利用項目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范圍很廣,條例在能源、旅游、農業等方面進行規范。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統籌考慮太陽能可利用程度,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大型太陽能利用項目。針對風能,也應當統籌考慮風能可利用程度,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大型風能利用項目,促進風能資源規范有序利用,鼓勵利用風電功率預報技術,提高風能利用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氣候資源特點,鼓勵合理開發利用云霧景觀、物候景觀及避暑氣候、康養氣候等氣候資源,發展特色旅游產業。


      在農業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綜合考慮氣候資源特點,結合氣候資源區劃,引導合理利用氣候資源發展設施農業、特色農業、觀光農業等,并開展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編制、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定、氣候品牌創建等。


      轉自: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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