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慈善組織將有大動作。記者從昨日召開的《深圳經濟特區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專家論證稿)(以下簡稱《慈善條例》)立法論證會上獲悉,深圳將為慈善立法,并出臺慈善組織可先運作后登記、機關領導不得任職慈善組織負責人、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可獲稅收減免等新規定,這在深圳慈善事業發展中屬于首次,也是一項重大創新。
可對慈善財產進行企業化經營
《慈善條例》對慈善組織登記制度有所放寬,慈善組織可以先運作后登記,比直接登記制度更寬松。根據條例,任何公民聯合3人以上的發起人發起,可成立慈善組織,制定組織的章程和推選出負責人,到民政部門備案,運行一年后再去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在登記前慈善組織還可以正常運作。此外,境外人員也可以在深圳登記注冊慈善組織,但法定代表人每年應累計在境內居住3個月以上。
《慈善條例》倡導社會各界支持慈善事業,如新聞媒體應當以不少于全年發布商業廣告版面或時間的8%用于慈善宣傳和信息發布,會展場所、體育場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應當為慈善活動免費提供場地和便利,學校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傳授慈善知識。
在慈善組織治理結構方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在職領導干部不得擔任慈善組織主要負責人。此外,慈善組織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兼任慈善組織法定代表人。政府不得通過行政指令、行政強制手段,組織和實施慈善募捐活動。
除了創始資金、社會捐助、政府資助及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外,投資經營收入也被納入慈善組織的收入。《慈善條例》稱,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儲蓄、投資實體、購買債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種企業經營方式使得慈善財產保值增值。
運行費用和支出要嚴格公開
為促進慈善組織公開和透明,《慈善條例》要求,慈善組織應當通過媒體或官網每年3月1日前向社會進行信息公開,內容要細致到工作人員工資和辦公費用,還有收入最高的3位工作人員的薪酬單列。
對于慈善組織在運行當中的費用和支出,《慈善條例》也有嚴格限定。如募捐的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過實際募捐財產價值的10%,義演、義賽、義賣的工作成本列支最高不得超過本次募捐活動實際募捐財產價值的20%。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根據條例,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可獲稅收減免,如從業人員工資福利收入免收個人所得稅,慈善組織接收其他單位或個人捐贈收入免稅,慈善組織投資經營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等。除了稅收之外,深圳市區政府對新成立的慈善組織自成立之日起3年內給予房租和水電補貼。
慈善組織登記放寬后,更需要嚴格管理。根據條例,雖然慈善組織可以先備案后運行,但運行一年還不注冊的,民政部門會對其罰款1萬至5萬元,如果不改,該組織將被取締。
如果采取違規募捐、不開收據、公布虛假信息的行為,慈善組織也將受到嚴懲,如罰款或直接被取消登記,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5年內不得在深圳慈善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如果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慈善財產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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