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廣東省教育廳發布《關于校園商超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明確,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不得在校內設置校園商超,已經設置的,要逐步退出。
校園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賣部、自動售賣機等商品售賣場所。《意見》嚴控校園商超的設置范圍。寄宿制中小學可根據學校實際需求,報上級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根據《意見》要求,校園商超必須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資質或進行合法有效備案方可營業。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校園商超原則上自主經營。對于確有需要對外承包的學校,校園商超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
《意見》提出,校園商超實施售賣商品清單管理,只能銷售有相關許可、質量合格的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食品。中小學校售賣的食品類商品,原則上只能售賣純凈水、礦泉水、預包裝面包、牛奶等預包裝食品和新鮮水果。不得超許可范圍加工烤腸、冷飲、奶茶、豆漿等食品。
《意見》還提出,學校要建立健全校園商超準入及退出機制,加強對承包單位的管理,嚴格履行合同要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禁承包方轉包、分包或轉租他人。
在商品售價方面,《意見》提出,校園商超要以服務師生為宗旨,堅持“公益性”原則,一律實行明碼標價,一貨一簽,定期公示商超商品售價清單;鼓勵學校與商超承包商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規范商品售賣價格水平,防止過高收費。
此外,各地各校要建立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或學生代表共同參與,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并研究制定負面清單,可采取“扣分制”的方式進行量化考核。(見習記者 羅世偉)
轉自: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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