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8號,公布《廣東省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33條,明確了消費品召回的范圍、相關行政部門及其職責、企業主體責任、消費品召回程序、召回監督、信用監管和法律責任。該《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生產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專用設備不屬于消費品召回管理范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消費品的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規定的,也不在《辦法》管理范疇,如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煙草制品、機動車、特種設備、煙花爆竹等。
本辦法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辦法所稱召回,是指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過補充或者修正警示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
《辦法》強調,生產者、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已實施召回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者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主動實施召回,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并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其他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召回的消費品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不得再次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在總結近年召回監管實踐中有效做法的基礎上,《辦法》構建適應廣東實際的消費品召回制度,明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構建“省、市市場監管部門分級負責,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消費品召回監管工作格局,防止出現監管缺失。
轉自: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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