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據悉,《條例》是廣東省依法開展城市綠化工作的重要依據,對推進城市綠化工作將產生重大而又積極的影響。
《條例》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條例》規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突出嶺南特色,適應當地氣候特點,科學規定各類城市綠地指標,合理安排各類綠地的空間布局,滿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條例》指出,城市綠化應當科學選擇綠化樹種,優先采用優良鄉土樹種。
《條例》表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推進城市綠化,加強現有綠地和樹木的保護,避免盲目大規模更換樹種和綠地改造,例如推廣垂直綠化、屋頂綠化、橋梁綠化等形式的立體綠化和家庭綠植。
《條例》對居住區綠地、其他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作出具體規定。對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為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樹木遷移、修剪等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相關技術規范并加強指導、培訓,對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在加強古樹名木和歷史名園的保護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嚴禁砍伐或者擅自遷移、修剪古樹名木,并對因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無法避讓或者無法有效保護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確需遷移城市古樹名木的審批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劉一心)
轉自:中國建設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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