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責任
出租人承租人地產中介均需承擔
新出臺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針對這十多年情況,進行了針對性非常強的修改。
常住人口租屋住納入管理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1 年3 月底, 廣東全省有91.8 萬常住戶口人員居住在出租房屋里,為此“草案”將原《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變更為《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將規范主體擴大到全體租住人員。對目前大量出現的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草案” 也從幾方面加強了管理。
出租轉租和棄租都要報告在諸多修改中, 最大的改變是明確了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要承擔的治安責任。
“草案”規定,出租人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轉租房屋, 應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 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告。
承租人身份須報管理機構
出租人應當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員的身份證件, 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對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
承租人發生變更、房屋轉租時,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網絡等方式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告。
不得留宿無身份證件人等
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 對居住時間超過三日的流動人口,要督促其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 應當和代理人簽訂治安責任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治安責任。出租人應當在治安責任委托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代理人在委托期間,應當按照草案規定履行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承租人要主動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 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不得留宿無身份證件的人等。
多處設罰
出租房屋不報告可罰500元
除了規定出租人、承租人的義務外,提交審議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還針對不履行義務的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機構,制定了一系列的處罰。
“草案”規定,對未報告治安信息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未報告治安信息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未履行治安責任, 致使出租的房屋內發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災害事故的, 責令暫停出租六個月, 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他人未報告治安信息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時報告治安信息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將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用于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的出租人, 未配備租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 或者未即時錄入租住人員基本信息的, 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未即時報告治安信息的, 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審議現場】
“草案”引發很大爭議,有人稱:為何沒有看到一條對職能部門的責任和處罰規定
歐廣源:立法不能變成部門罰款的依據
這份修訂草案, 在29 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分組審議中,引發了很大的爭議。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笑稱,草案中對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機構的眾多處罰規定和處罰金額,看起來簡直就是“滿天神罰(佛)”,“從二十條開始,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都是在說要怎么罰款,好像我們的管理就是要錢。這樣的以罰代管的管理理念很不好”。
歐廣源特別強調,部門利益萬萬不能法制化,“部門起草的法規條例,不能在通過人大立法后,變成了部門罰款的依據”。
“方便”管理應限合理范圍
在一組的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許家瑞首先發言談道:“我感覺這個‘草案’ 更多是為了職能部門管理方便制定的。比如,要求出租人去查租客的身份證,對有犯罪嫌疑的租客要向公安部門舉報,不舉報還要面臨罰款等等。”許家瑞曾經在美國生活過,在他的記憶中,美國的房東租房給別人之后,除了納稅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義務。“我不否認出租房屋需要管理, 職能部門考慮如何方便管理也沒錯,但這種‘方便’要控制在什么范圍內才是合理的,要慎重考慮。”
“明知”犯罪不報如何認定?
第三個發言的褚國祥, 則從操作層面對“草案”提出了意見:“草案將很多治安管理的連帶責任轉移給了出租人。我覺得這種轉移必須科學、依法、有可操作性。比如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請問,這個‘明知’由誰來認定? 又怎么來認定? ”褚國祥還表示:如果一定要追究連帶責任, 那么那些收了稅費的行政管理機構,比如鎮、街出租屋管理辦公室為什么沒有被規定負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和連帶責任? “在‘草案’中,我沒有看到一條對職能部門的責任和處罰規定”。
靠限、 罰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辛瀑在發言中認為,“草案”在幾個方面體現出的不是管理的進步, 而是倒退。
“首先,草案中公安部門的處罰權力過大。
在治理酒駕中, 具體處罰由法院作出,公安直接處罰應該越少越好。其次,靠‘限’
是管理不好出租屋和社會治安的。就像買菜刀必須登記身份證,這樣的管理思路起點太低,也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歐廣源在最后的發言中表示, 法規條例的修訂,要貼近實際、貼近社會、貼近老百姓的訴求, 不能讓法規條例成為部門罰款的依據和利器。“既然制定了這么多處罰性的條款, 就應該更多地聽取被管理人的意見,特別是出租人、承租人的聲音。要把管理寓于服務,不能只想著管,只想著處罰。”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基本認同原來的規定確實到了需要修訂的時候,但是要怎樣修訂,還要相關部門再考慮,并更加廣泛地征求意見。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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