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完善廣東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規范教育收費管理。《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確收費項目和政府定價范圍。廣東省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區分公辦義務教育、民辦義務教育、公辦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實行分類管理;收費項目統一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
民辦普通高中收費應保持相對穩定
《通知》提出,公辦義務教育、民辦義務教育和公辦普通高中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民辦普通高中實行市場調節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規定實行分類管理。民辦義務教育收費按《廣東省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管理。
要加強學費、住宿費收費管理。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民辦普通高中收費應保持相對穩定,同一所學校學費標準一般執行三年后方可調整(降低學費標準的可縮短調整年限)。
公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取。學校提高學費標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只限于起始年級(小學、初中、高中一年級)的新入學學生,老生收費標準不予調整。學校降低學費標準,新生執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標準與原收費標準中較低標準執行。插班生或休學期滿繼續學習的學生,按隨讀年級標準收取學費,不得重復收費。
在相同住宿條件下,學校住宿費標準應保持一致,住宿條件未發生明顯改善的,不得調高住宿費標準。只提供午間住宿的宿舍,收費標準應明顯低于全寄宿收費標準。
《通知》還明確中外合作辦學、港澳臺僑及國際學生的收費管理政策。公辦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辦普通高中實行市場調節價。
將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納入學校信用記錄
在規范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各地不得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應免費提供服務的項目、國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和違反規定提高收費標準。
嚴禁學校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返還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費標準。嚴禁以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班委、第三方服務機構合作方等名義強制或變相強制違規收費。嚴禁向學生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在軍訓期間(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學工學農)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學習輔助材料(含教輔書、相關軟件、報刊雜志、平板電腦、課程資源、學具等),不得收取講義費、試卷費、押金和其他任何費用。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代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
學校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學任務之外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后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愿和非營利性原則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創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適當予以減免收費。
在收費行為監管方面,《通知》督促學校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加強對教育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將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納入學校信用記錄,并進行失信懲戒等,切實防止亂收費行為。(劉春林)
轉自: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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