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清理國有“僵尸企業”實施方案出臺


    來源:南方都市報   時間:2016-11-15





      廣州清理國有“僵尸企業”實施方案出臺,要求用2-3年時間,充分運用市場、法律和行政手段,基本實現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


      南都訊記者任先博廣州清理國有“僵尸企業”實施方案出臺!近日,廣州市政府網站掛出《市屬國有企業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用2-3年時間,充分運用市場、法律和行政手段,基本實現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經統計并報省國資委核準,截至去年12月31日,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共378戶,總負債228億元。


      七成“僵尸企業”為關停企業


      今年7月,廣州市市長溫國輝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4次會議上作關于上半年工作情況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報告時提到,上半年廣州制定了國企出清重組“僵尸企業”指導意見,啟動476戶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他表示,下半年將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實施出清重組國有“僵尸企業”指導意見,穩妥推進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


      從下半年如約而至的《方案》可見,最終確定要被清理的國有“僵尸企業”共計378戶。經統計并報省國資委核準,截至2015年12月31日,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共378戶,其中關停企業280戶,占企業總戶數的74%,涉及資產98億元、負債112億元,在職職工789人、退休人員4559人;特困企業98戶,占企業總戶數的26%,涉及資產107億元、負債116億元,在職職工5898人、退休人員6758人。


      不同類“僵尸企業”清理重組思路不同


      針對不同類型的“僵尸企業”,《方案》提出要對癥下藥:對于關停企業,要兼并重組一批。對仍有價值資產的關停企業,實施兼并重組,以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產置換等多種方式盤活有效資產。其次,要工商注銷一批。對沒有正常經營活動、企業員工已經得到妥善安置、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已基本清理完的關停企業實施工商注銷。最后,關閉破產一批。對資不抵債、沒有任何價值資產的,在評估風險和成本的基礎上,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后實施關閉破產。此外還要托管處置一批。對不能實施兼并重組,又難以通過工商注銷或破產清算的關停企業,由股權托管中心、產權交易所等專業化處置平臺托管,對“僵尸企業”實施專業化的出清重組。


      特困企業方面,首先要兼并重組盤活一批。對有品牌、有市場但規模小、負擔重的企業,通過增資減債、同類同質企業兼并重組、產權多元化改革等方式,增強企業競爭力。對監管企業內部無力重組的,且符合其他監管企業主業發展方向的,可采取跨企業間的重組整合,發揮產業協同效用,優化資源配置。對符合整體上市條件的監管企業,可剝離其非主業企業至相關產業的監管企業或資產處置平臺。


      其次,通過資本運營做實一批。對具有產業價值或前景的企業,直接納入上市資產范圍。暫不具備吸納上市條件的,委托給具備相關產業背景和能力的國有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待條件成熟擇機注入上市公司。


      近年來廣州大力發展科創,因此也希望通過創新發展提升一批。如支持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品牌價值和市場前景但因多種原因暫時陷入困難的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和實施員工持股,激發企業活力;鼓勵企業實施創新驅動,推動技術創新、業態創新、模式創新和管理創新,培育新業務、開拓新市場,加快轉型升級。


      實在無力盤活的企業,只能關閉破產退出一批。屆時,將以市場機制為主,政策支持為輔,通過產權轉讓、清算注銷等方式進行。


      清理重組措施


      A 吸引社會資本 優化重組“僵尸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明確希望能夠吸引社會資本優化重組“僵尸企業”,探索“僵尸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徑,將產權多元化改革與國有資本結構調整相結合。這種“混改”制,將成為具體處理國有“僵尸企業”的首要方式。據悉,除因集團戰略發展確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市屬國企主業外,與集團主業配套不緊密、缺乏行業競爭優勢、無法有效發揮國有資本作用的非主業企業,可通過產權轉讓、資產處置等多種形式由社會資本控股經營。用好財政投入設立的各類政策性產業基金,帶動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基金所支持的相關行業。


      另外,《方案》還希望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準公益項目,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償政策性損失、“項目+資源”等綜合開發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實現準公益項目資金投入多元化。


      B 積極探索 企業員工持股


      鼓勵特困企業的職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原企業經評估后的資產或凈資產(帶負債)。對公信力強的經營管理團隊參股、發展前景好且風險可控的企業,國有股東可通過有償融資、擔保等方式幫助企業籌集初期的急需資金。


      C 依托各類平臺 集中處置“僵尸企業”


      《方案》提到,希望依托股權托管中心、產權交易所等專業化處置平臺,集中實施“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實現處置陽光化、效率最優化、效益最大化,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D 設立專項基金 推動“僵尸企業”處置


      不僅是社會資本,《方案》也提出鼓勵市屬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積極參與本輪出清重組“僵尸企業”的改革,通過聯合社會資本牽頭設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專項基金等方式,推進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按照“政府推動、基金引導、分類處置、市場運作、支持改革”的原則運作,在“四個一批”企業的重組轉型中發揮資金支持、引進戰略投資者、優化治理等作用。給出了四種方式:


      首先對兼并重組、創新發展類企業,發揮基金平臺的引導作用,募集社會資金注入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持有企業股份,并會同相關市屬國有企業設計退出路徑。其次對資本運營類企業,由基金平臺籌集部分資金注入,并持有企業一定股份。此外,對破產清算類企業,處置過程中涉及的企業職工安置、社會保險、再就業等費用按規定優先從企業資產處置收益中解決。對確有困難的企業,市財政、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依規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最后是對準公益性特困企業,將符合條件的采用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改造,前期可由基金平臺注入一定的資本金,在一定期限內爭取政府資本金補充、購買服務、財政補償等,基金平臺逐步退出。


      此外,《方案》也根據清理重組的內容,做出了詳細的部門分工,且要求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按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社會資本對接、職工安置、財稅支持、涉訴、工商注銷等政策,及時解決企業實際問題。


      僵尸企業


      分為關停企業和特困企業兩種。


      關停企業即已完全處于關閉或停業狀態、職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員、營業執照被吊銷企業,以及“三無”企業(無人員、無資產、無場地)。


      特困企業即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資產負債率超過85%且連續虧損3年以上,主要靠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等方式維持生產經營,連續3年欠薪、欠稅、欠息、欠費,生產經營困難造成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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